(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证书管理,规范证书使用,根据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总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总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等。
第三条 总会证书管理的责任部门为办公室,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四条 总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正本悬挂在办公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重要获奖证书悬挂在会议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副本、其它获奖证书等由专人负责并在专用加锁文件柜中保管。
第五条 证书原则上不外借。因业务需要借用总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的,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并在办公室登记;复印证书需加盖“此复印件仅用于_ _”,空白处需由领取人在证书管理人员监督下手动填写后方可领取离开。
第六条 证书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