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顺口区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旅顺口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我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更好的广泛动员社会慈善资源,建立募捐长效机制,为慈善救助提供持续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旅顺口区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以发展慈善事业为目的,在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小微基金、个人万元基金和微善基金。

第三条  在我会设立的基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第二章 基金的名称及定义

专项基金:是由单位或捐赠人专为某一慈善公益领域(项目)设立的基金,可以指定基金使用范围,基金规模和到账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小微基金:是指小微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或组织针对我会设立的救助项目独立捐赠或组织捐赠规模达到或超过1 0万元的慈善公益基金。

个人万元基金:是指市民以个人、家庭的名义或单位组织员工单独自愿向我会捐赠,单只规模达到或超过1万元的慈善公益基金。

微善基金:是指以自然人名义设立的基金,规模数额不限。该基金不得公开募捐。基金设立人可指定使用范围,也可由我会统筹用于慈善目的。

捐赠人捐建专项、小微和个人万元慈善基金时,应与我会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基金名称、捐赠总额和分次捐赠的数额,完成捐赠的期限和分次捐赠的时间,捐赠款的使用方向。所有基金均可自主冠名,由我会实行专项管理,即对每支基金捐赠资金的到账、支出、余额情况单独设账。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申请设立基金。基金名称由捐赠人和我会协商确定,名称格式统一为“旅顺口区慈善总会XX(机构、个人称谓或项目名称)基金”。

第五条   专项基金认捐规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首期捐赠资金不低于5万元,年限不超过5年。小微基金认捐规模不低于10万元,首期捐赠不低于1万元,年限不超过10年。万元基金认捐规模不低于1万元,首期捐赠不低于1,000元,年限不超过10年。微善基金个人首次捐赠资金不低于100元、单位或其他组织首期捐赠资金不低于500元,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设立的微善基金可长期捐赠,总额超过10000元后可升级为个人万元基金。

第六条  单位或其他组织设立基金需提供该机构合法、有效证件正、副本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机构简介;自然人设立基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微善基金除外)。

第七条  基金设立流程:

1、专项基金、小微基金、个人万元基金的建立均由项目部负责与捐赠方沟通对接后,制作协议,报秘书长审核签字后盖章生效。

2、微善基金的捐赠可通过我会微信二维码备注实名信息后直接捐赠。

3、对年度内捐建数量集中、数额较大的基金可适时举行捐赠仪式。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我会在基本账户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基金所产生的利息等增值收益由我会用于事业发展和开展其他慈善活动。

第九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我会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单笔100元以上)。

2、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3、严格按照基金协议书实施救助项目,适时向捐赠人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4、经捐赠人同意后,在相关媒体适度宣传捐赠人的慈心善举。

  • 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十条  基金设立方单位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遭遇突发事件或罹患重大疾病时,经国家各类保险和政策性救助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在符合我会救助条件下,可优先得到慈善救助。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应严格遵守项目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受益人员、资助金额等),经我会和基金设立方审核确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基金支出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否则,我会有统筹调剂资金用于慈善救助的建议权,直至其支出达到以上额度标准。如基金设立方对我会的建议未作回应3次以上的,我会可直接调剂使用资金。

第十三条  我会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从基金总额中提取不高于10%的管理费。

第十四条  基金捐赠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本管理办法。

2、在媒体、公共场所涉及到基金和我会的注册商标、名称等宣传内容,需事前书面通知我会,经我会认可同意后方能发布实施。

3、根据协议约定向基金注入资金,并承诺资金合法性。

 

第五章  基金的监督

第十五条 凡在我会捐建的基金均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六条 基金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会计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我会有权对基金的各类慈善活动和宣传进行监督。

 

第六章  捐建基金的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向我会捐赠基金,凭我会开具的由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对支持我区慈善事业贡献较大和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相应程序,可被选举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第二十一条  我会可联合规模性受益的单位对捐赠人所捐赠的慈善项目制作冠名纪念牌匾。

第二十二条  通过我会为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推荐参评我会设立的慈善奖项,旅顺口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旅顺慈善奖”。

 

第七章  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基金终止:

1、达到协议终止时间,设立方不再续签协议。

2、基金余额低于协议约定基金终止的最低数额,时间持续一年以上。

3、基金两年以上未使用且无捐赠资金收入。

4、基金设立方在运作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

5、基金设立方和我会协商同意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自基金进入注销程序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设立方和我会共同对剩余资金制定使用计划,用于原协议规定的慈善用途或与其近似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因基金设立方违规而注销的基金,在告知基金设立方后,其剩余资金由我总会直接安排用于慈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基金可按约定条件终止,根据协议及基金章程注销该基金,并办理清算手续。资金使用完毕后,基金正式注销,同时其协议自行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基金从事非公益慈善活动,不得利用基金谋取私利,不得侵害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旅顺口区慈善总会所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总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