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6月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规范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会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总会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在总会设立的以支持慈善事业为目的、专款专用、并按照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科目。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三条 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皆可向总会申请设立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由捐赠人与总会项目负责人协商提出方案,报会长办公会审批;依据规定属于重大项目的须经总会理事会进行评议和审定后决定。
第五条 总会与捐赠人应就资金使用方向、管理办法等签订《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的名称及金额;
(二)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
(四)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凡设立专项资金,无论属于若干自然人或若干法人单位联合捐赠的初次捐赠,还是独家初次捐赠,其专项资金额度均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专项资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第七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总会即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二)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四)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所有捐赠人向总会捐赠专项资金,均按规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总会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从事公益活动的支出,应当遵循公开、
透明原则,不得用于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可由总会单独负责,也可经双方协议由总会与捐赠方共同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由总会编制年度预算并负责审批。独家捐赠设立的专项资金,由总会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预算,总会与捐赠人共同审核、总会审批。总会和捐赠人均有权否决不符合资金设立宗旨的项目及预算。
第十三条 在总会设立的专项资金,经双方协议以不高于捐赠额10%以内的比例提取管理费,该笔管理费中的30%纳入总会的公共开支,70%用于该项目宣传、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
专项资金设立后,经总会批准开展的项目即列入项目类别,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操作,未经总会批准的活动,总会财务部不会支付活动费用。
第十四条 管理费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管理费的提取比例,需在捐赠协议书中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资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实现保值、增值,提高资金收益。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不具有公开募捐的性质,如需开展公募活动应由总会报批或报备主管单位,并再以书面的文件确认后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非总会的分支机构,只允许并必须设立总会派员参加的项目执行人员,不允许其他类似于法人形式的机构、不允许自立账户、不允许刻制印章。
第十八条 基金开展的任何活动必须再报备总会并得到许可后方能开展,如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总会将要求立即停止改正,如仍未改正,总会有权按照违约处理,终止协议并公示。
第十九条 对于擅自以总会名义私自在媒体及公众场合开展活动及募捐的机构和个人,必须予以制止,涉及到专项资金的立即终止该基金,公示其欺骗行为并取消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余额作为善款定向用于脱贫攻坚慈善项目。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审计。审计结果要在总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总会有权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捐赠人有权向总会查询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总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三条 总会负责对各专项资金进行监管,专项资金的执行方必须认真负责全程监管专项资金的运作,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各类型风险的发生,保证专项资金依照协议合规安全运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达到捐赠协议约定的时间,或已经完成捐赠目标时,总会将根据捐赠协议注销该专项资金,并办理清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符合以下条件将终止:
(一)专项资金成立后未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仅支出行政开支。
(二)专项资金协议已到期,账上仍有余额。
(三)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专项资金。
符合以上任意一条的专项资金,总会有权终止协议,剩余资产按照专项资金捐赠协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当某专项资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相违背时,总会有权终止该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严禁总会工作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从专项资金运作中谋取私利。
第二十八条 总会专项资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