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本届监事会由总会理事会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组成。监事会在总会领导下按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由总会会长会议研究聘任。

二、监事会履行监督、调研、咨询、建议等职责。即督查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查阅财务会计资料,验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其业务开展、财务状况和工作业绩;及时向总会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事会要逐步形成常态化的监督机制,重点监督财务,同时对慈善重大项目和一些较敏感的问题全程监督;可以直接介入总会的案件查处。
三、监事会成员,结合本职工作,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通过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资料,进行调研等途径了解情况、及时对总会工作提出意见。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应当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先进的社会组织监管理念。以便及时履行监督职责并根据总会领导意见,联系、沟通和交流工作情况。

四、监事会每年召开一到两次工作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参加。重点总结当年工作,研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五、监事会全体成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重点通报、研究、审议有关工作事项,特别是财务管理情况。监事会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会议。
六、监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总会会员单位的负责人列席。
七、监事会开展工作的情况及时向总会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