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义工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慈善义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义工)的服务工作,全面推进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慈善义工、慈善义工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和自觉承担为国家、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经过注册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等资源,为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参与社会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义工服务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参加和服务的原则;坚持不为任何物质报酬、无偿服务的原则;坚持登记注册、依法服务的原则;坚持严格程序、严格纪律、诚信服务的原则和厉行节俭、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 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安老、抚幼、助残、济困、助医、助学、保护环境、社区服务、公益服务、紧急救援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六条 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总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慈善义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民间义工队队长负责组织辖区内慈善义工具体项目的落实,慈善义工服务接受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参与慈善义工服务,宣传慈善义工精神,维护慈善义工及慈善义工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慈善义工

第八条 慈善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总会章程》;

(二)热心参与慈善事业;

(三)自愿从事义务服务;

(四)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 慈善义工的注册

(一)区慈善总会各义工(站)队长对登记慈善义工进行慈善义工基础培训;

(二)登记慈善义工培训合格后,成为区慈善总会正式注册义工发给《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义工服务记录册》按区域或所属单位编入慈善义工(站)队;

(三)注册的慈善义工,确定服务项目,赋予慈善义工编号,并发给《旅顺义务工作者证》和慈善义工小红帽。

第十条 慈善义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义工组织的合法性有知情权;

(二)有选择与个人知识、技能和兴趣相符的服务项目的权利;

(三)有获得服务指导和培训机会的权利;

(四)有了解参与慈善义工服务的价值及成效的权利;

(五)有提供服务时获得安全保障和享受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六)有对慈善义工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的权利;

(七)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慈善义工组织的权利;

(八)有困难时优先得到慈善义工服务的权利。

第十一条 慈善义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义工管理办法;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四)不得以慈善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慈善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五)对服务对象的隐私、背景及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注册慈善义工退出自由,退出时应向所在慈善义工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旅顺义务工作者证》。注册慈善义工无正当理由1年内不参加慈善义工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注册慈善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或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义工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总会批准,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