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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总会(慈善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总会(英文名Dalian Lushun Kou District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DLLSKD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区热心慈善事业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我区慈善事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市旅顺口区民政局。本会接受大连市旅顺口区民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城大街9号行政服务中心西侧二楼。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慈善资金和物资。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慈善救助。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优抚、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它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慈善宣传。开展慈善理念教育活动,弘扬慈善文化,传承慈善美德,提高社会成员的慈善意识和道德水平。
(六)慈善合作。加强同国内外、区内外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争取慈善项目和善款,促进旅顺口区慈善事业的发展。
(七)兴办与慈善事业宗旨、业务相关的非营利机构。
(八)对本会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推动基层慈善事业的发展;
(九)反映广大民众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愿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旅顺口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制定本会各项工作管理制度。
(六)决定本会日常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必须经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三人以上单数,不得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兼任。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本会监事会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二)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六)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的规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时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
(八)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领导机构执行会长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管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若干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本会对外联络、募集资金、接受捐赠、资金使用和宣传报道等具体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5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四十一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本会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