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章程

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总会(英文名Dalian Lushun Kou District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DLLSKDCF)。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我区热心慈善事业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促进我区慈善事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市旅顺口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大连市旅顺口区得胜街道工作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大连市旅顺口区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江路14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慈善资金和物资。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管理慈善基金,采取委托合法金融机构管理方式,实现慈善基金保值、增值。

(二)慈善救助。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优抚、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或受政府委托,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公益援助。支持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慈善服务。组织和发展义务工作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服务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推动区内慈善组织的互动和协作,加强同国内外、区内外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争取慈善项目和善款,促进旅顺口区慈善事业的发展;

(七)兴办与慈善事业宗旨、业务相关的非营利机构;

(八)开展慈善文化宣传和慈善理念研究活动,弘扬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理念,提高社会成员的慈善意识和道德水平;

(九)对本团体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推动基层慈善事业的发展;

十)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要求,为党委、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十一)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缴纳会费;

(二)没有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三)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团体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在不超过本团体理事总人数的30%范围内,选举和罢免部分理事;

(五)决定本团体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等额选举不低于50%,差额选举不低于3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旅顺口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虚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会长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三人以上单数,不得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兼任。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监事会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执行本社团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社团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团体利益的行为;

(六)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的规定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八)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团体工作,有奉献精神。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会费70%以上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团体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团体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团体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5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