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总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顺口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信息公开行为,提高总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捐赠者、义工、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公众对总会工作的监督,促进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旅顺口区慈善总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总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总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为基本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总会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总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

公开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

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 基本信息;
  •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情况;
  •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总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基本情况;

(三)下设的部门、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与总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总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总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发生重大资产变动或者开展重大投资活动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八)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或资金往来;

(九)按年度公开在总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十)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十一)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公布变更的情况。

第六条  总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式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  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总会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第八条  总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在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

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

域、受益人群、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条  总会对已经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信息、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信息、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

第十一条  定期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总会官方网站、总会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中国社会组织网,总会年度报告、慈善中国。

第十二条  即时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总会官方网站、总会官方微博、总会官方微信、总会合作媒体。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三条  总会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1、由各部门抽调专人负责具体信息公开工作,组成信息公开工作小组。

2、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公开内容的编制、整理,经各部门负责人及总会秘书长、执行会长确认后公布。

3、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对已披露的内容进行归档保

存。

 

第六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秘书长为总会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编制、整理、上报和保存其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总会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总会秘书长、执行会长批准后重新公开,并说明更改理由,同时声明原公开信息作废。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总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