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总会筹募管理暂行办法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筹募工作,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总会捐赠财产,用于慈善事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救灾扶贫、安老助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总会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所得为总会管理的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六条  总会的受赠和捐赠享受国家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给予的扶持和优待。

第七条  对慈善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总会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二章  募  捐

第八条  总会的募捐工作属慈善募捐范畴,是以某一个或某些特定的长期稳定的慈善事业为目标而向社会公众发起的募捐,慈善募捐的受益人不是确定的个体。

第九条  经总会领导批准,总会各职能部门均可以总会的名义进行募捐,但受捐主体只能是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总会。

第十条  慈善募捐可采取多种形式,如:根据社会需求设计慈善项目募捐、以成熟的慈善项目募捐、举办大型活动募捐、经常性小额募捐、专项资金募捐、针对突发灾难的紧急募捐等等。

第十一条  总会可根据情况组织团体开展区域性或全区性的募捐活动,募捐结果及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慈善募捐必须坚持公益性、公开性、社会性以及劝募对象的多元性。

第十三条  募捐工作要与媒体有机结合,努力发挥宣传效应,扩大募捐成果。

第十四条  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给捐款人以应有的回报和鸣谢,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激发全社会的捐赠热情。

第十五条  总会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均应将筹募善款、善物作为自己的本职工作。

 

第三章  捐  赠

第十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慈善项目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八条  捐赠人在实施捐赠前须先向总会递交《捐赠确认函》,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和方式,并与总会就捐赠相关事宜订立捐赠协议。

第二十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总会。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慈善、公益工程项目,应当与总会订立捐赠协议,总会再与受益人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第二十二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慈善、公益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项目的名称,并经总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总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总会应当如实答复。

 

第四章  接受捐赠

第二十四条  总会依照本办法接受捐赠,是整个捐赠行为中的受赠人,而非受益人。其责任是接受捐赠,并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使受益人真正受益。

第二十五条  凡以总会名义接受的善款必须全部进入总会的捐款账户,总会任何部门不得私立捐款账户接受捐赠。

第二十六条  总会接收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五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必须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符合慈善目的。

第二十八条  总会按照有关规定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项目、慈善活动和慈善事业,并严格遵

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对于接收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及时用于救灾项目和救灾活动。

第二十九条  凡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三十条  捐赠的慈善工程项目由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三十一条  捐赠的慈善工程项目竣工后,受益人应当将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及相关情况及时向总会和捐赠人通报。

第三十二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总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总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

第三十三条  总会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本会接收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优惠措施

第三十四条  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慈善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慈善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三十六条  境外向总会捐赠的用于慈善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三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慈善工程项目,总会有责任协调受益地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捐赠和受赠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捐赠协议。如遇特殊情况发生,无法履约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并签订补充执行协议。否则对方有权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擅自利用总会名义进行非法募捐和从事非法营利活动,损害总会名誉的个人和组织,总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条  总会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挪用、侵占、贪污捐赠款物,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由总会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总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