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总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为规范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二条 总会财务人员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三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捐赠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四条 捐赠票据的使用依据:

(一)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财务人员购买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购买的捐赠票据由财务部门单独保管、核算。

第七条 捐赠票据实行专人负责、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第八条 总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第九条 总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十条 总会对开据捐赠票据的要求:填开票据时按票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一条 捐赠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二条 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联保存期限为5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由财务人员负责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