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总会印章管理规定

(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旅顺口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印章的合法性、严肃性、安全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总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销毁

第二条  印章的刻制

(一)总会的印章包括总会名称章、法人代表签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由所在地公安部门依法办理刻制手续。

第三条   印章的启用

新印章刻好后,由当地业务主管部门验印登记并下文后方能启用。启用印章通知应附印模,并立卷归档。

第四条   印章的废止

(一)因印章内容变动的,自总会下文之日起,原印章自行停止使用,由公安机关封存。

(二)因印章损坏而更换新印章的,需到公安局办理刻印手续,原印章交由公安局封存或销毁。新印章刻好后,由业务主管单位下文启用新印章,停止使用原印章。

(三)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除报上级主管部门外,还应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刻印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五条  总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总会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文书、报表等;

(二)以总会名义签订协议、合同、项目书等;

(三)以总会名义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四)以总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五)其他。

第六条 印章使用需按照总会办文办事流程,经相关领导签发后使用。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用印时必须在用印登记薄上登记。登记内容和用印文件上的内容必须一致。

第八条   印章管理人必须坚持原则,严格用印手续。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记要端正清晰。要做好印章使用的登记存档工作。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立即向总会领导报告。

第十条   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申请,载明事项,经会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一条  严禁在空白纸、空白信笺、空白介绍信或未填写主要内容的合同、证明等材料上使用印章。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刻制、管理、使用印章等的,按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故意或过错给总会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总会损失。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